您的位置: 首页 >解读回应>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商丘市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请输入该信息来源单位 发布时间:2025-11-25 10:40:54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商丘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商丘市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部署,推动我市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商丘市人民政府出台《商丘市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商政〔2025〕4号),文件明确每年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农业优势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实施一批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商丘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商丘市财政局制定印发本《办法》。

二、《办法》中对项目实施的要求

(一)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科技需求,以县域主导产业应用技术的研发、示范推广与成果转化省级等为重点,提升创新驱动产业发展水平

(二)绩效为先,强化管理。强化目标管理,项目申报时即明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机制

(三)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稳定市级财政投入,鼓励地方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四)项目下设子课题不超过3个应同时明确子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任务分工、资产分配、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内容等。

(五)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法》中对项目申报条件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商丘市境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满1年,建有市级(含市级)以上的研发平台具备项目实施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经费的3倍,承诺的配套应足额到位,优先支持自筹资金投入比例高的项目。

(三)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体现当地特色,应属当地政府关心、百姓关注、急需解决的主导产业科技创新需求。项目可行性强,带动产业发展作用明显。

(四)具备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较强,具有建立项目示范推广基地的基础条件和相应资金投入。

(五)在“信用河南”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六)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具体材料及申报流程,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报。

(二)项目申报。各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填报申请材料,审核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项目受理。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清单。

五、项目如何结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交验收评价申请及相关资料;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评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评价申请或延期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

(二)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优”(>90分),“良”(70分-90分),“差”(<70分)三个等次)分别为“通过”、“暂缓”、“不通过”。绩效评价70分以上为“通过”,70分以下为“暂缓”或“不通过”。

1.通过验收。项目综合绩效评价70分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了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或因不可抗拒因素,虽未能全面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任务表约定的考核指标。但经组织专家评审取得一定成效,给予通过,在补助资金限额内据实结算,拨付剩余财政资金。

2.暂缓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70分以下,因客观原因暂未有全面完成项目绩效目标表,或经费落实使用、项目管理存在某些不规范,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完善措施可以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给予“暂缓结项”,予以延期(结项)验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绩效考核为差,视为“不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绩效目标表约定的全部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未按要求提交全部结项(验收)材料的;

(3)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拒不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的。

(7)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

4.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市科技局批准。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准许项目终止,并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收回剩余资金。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市级(含市级)以上涉农有关项目。

6.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无故不申请延期或项目延期1年仍未申请验收的,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绩效目标表约定的重要事项,市科技局可强制终止,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相关追回资金。自终止之日起3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以及所在辖区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和推荐项目资格。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