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商丘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商丘市财政局印发《商丘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商丘市人民政府出台《商丘市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商政〔2025〕4号),文件明确围绕全市重点产业组织实施市级重大科技项目。为严格规范项目的组织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商丘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商丘市财政局制定印发本《办法》。
二、《办法》支持的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有哪些要求?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符合产业创新提升重点支持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能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以上。
2.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能够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快速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望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技术成果,或者在民生公益领域开展应用示范。
3.应围绕主导特色产业或重点产业链条,能够解决技术、工艺和装备等方面的研发难题,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多元化投资。
5.项目实施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署明确的合作协议。
6.符合当年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办法》支持的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有哪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商丘市境内运营,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备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2.申报单位需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
3.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1倍。
5.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7.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两院院士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无科研失信行为。有在研国家、省、市级项目的不得再次牵头申报和承担市级项目。
四、《办法》支持的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工作流程有哪些?
1.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社会及各类创新主体常年征集关键技术创新需求。
2.指南凝练。市科技局组织业务科室编制项目指南,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
3.指南发布。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具体材料及申报流程,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报。
4.项目申报。各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填报申请材料,审核推荐至市科技局。
5.项目受理。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清单。
五、《办法》支持的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如何结项?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评申请及相关资料;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评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2.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验收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优”(>90分)、“良”(70分-90分)、“差”(<70分)三个等次。对项目通过验收且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的,在后续科技项目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对项目通过验收且综合绩效评价为“良”以上的,在补助资金限额内据实结算,拨付剩余财政资金。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或综合绩效评价为“差”的,收回剩余资金。
3.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年。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市科技局批准。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准许项目终止,并按照财政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收回剩余资金。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科技项目。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无故不申请延期或项目延期1年仍未申请验收的,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市科技局可强制终止,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追回资金。自终止之日起3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科技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