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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商丘市关于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与积分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9-11-2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个人信用意识和素质,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商丘市关于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与积分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在2019年12月6日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姚  鸿

联系电话:0370-3288257

邮箱:sqxybgs@126.com

通讯地址:商丘市府前路1号2228房间

邮政编码:476000

2019年11月27日

商丘市关于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与积分

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个人信用意识和素质,推行信用积分及等级评价方式,并以此开展守信激励,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政办〔2017〕149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8〕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用积分体系与等级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积分,是指通过行政机关、金融信贷、行业评定、社会组织、公益事业、公共缴费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通过计算评价模型对个人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的分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产生信用记录的18周岁以上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信用等级评价及相关管理。

第五条  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个人信用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个人信用积分名称采取全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市信用办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及数据归集

第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址、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从业资格等身份识别信息与职业信息,以及其它反映个人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

(二)商务信用信息:个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信贷、担保关系而形成的信息,包括个人与公共事业机构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失信信息,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个人失信信息;

(三)社会管理信用信息: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不良影响信息,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执业(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涉税、社会福利、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公共服务的经营性收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学术不端、党纪政纪处分等方面的信息;

(四)司法信用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信息、刑事案件判决信息、法院判决案件信息、行贿信息;

(五)荣誉信息:受到表彰奖励及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捐款、见义勇为、义务献血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途径采集:

(一)基本信息由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提供;

(二)商务信用信息由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广电网络、通信等公共事业服务机构提供;

(三)社会管理信用信息由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提供;

(四)司法信用信息由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提供;

(五)职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提供;

(六)其它信息由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信息的客观性。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积分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积分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第十二条  对个人失信信息扣分,一次性扣分分值范围在40至300分,具体视不同情况而定。未标明失信严重程度的根据不同指标分类,区别扣分(具体见附件)。

第十三条  对个人良好信息加分,一次性加分分值范围在10至180分,具体视不同情况而定(具体见附件)。

第十四条  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4.其它应加分或应减分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

5.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在个人信用积分系统基础上,建立4个级别6个等次评价体系,即AAA、AA、A、B、C、D。其中,AAA为诚信模范级别,AA为诚信优秀级别,A为诚信级别,B级为诚信提示级别,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级为不诚信级别。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等级与信用积分相对应,每个信用等级对应相应的信用积分范围,具体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序号信用等级信用级别名称最低信用分最高信用分
1AAA诚信模范级别1350-
2AA诚信优秀级别12001349
3A诚信级别10001199
4B诚信提示级别800999
5C诚信警示级别600799
6D不诚信级别-599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模型(标准),自动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随信用信息数据库更新而更新。

第十八条  有效信用信息超过1条以上(含1条),其信用信息进入活跃状态,其信用等级评价可以说明信用水平。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定级和直接降级方式。指标得分是按照个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减分、加分;直接降级是将个人的信用级别直接降到D级,同时将个人信用积分扣至599分(有效期内的原有的加分信息不再加分)。

第二十条  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降为D级。

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受到刑事案件判决;

3.被开除(党籍)的;

4.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5.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二十一条  信用级别属于直接降级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1.涉及直接降为D级的失信信息,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五年;

2.个人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和社会管理领域的信用信息的评价使用有效期,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判定有效期,列为一般失信的有效期为一年,列为较重失信的有效期为三年,列为严重失信的有效期为五年;

3.个人的司法领域信用信息(不包括直接降为D级)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4.个人加分信息属县级及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地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五年;骨髓捐献、见义勇为、劳动模范、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到信息被动失效日终止;其它加分信息评价使用有效期均为二年;

5.不良信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违规、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开始使用,处罚执行结束后继续评价使用有效期参照1、2、3条。

第五章 信用积分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用积分因不良行为扣分的,根据不同领域的不同指标,可以通过信用修复提高个人信用积分,或通过信用评价指标予以加分,提升个人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的个人,其失信行为可以被改变现状的,个人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指标,提高个人信用积分;其失信行为不可以被改变现状的,只要履行完相关的义务,在信息评价使用期结束后,其个人信用分还原至1000分,在有效期内的原有的加分信息不再加分。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个人信用修复按照《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有权向市信用办或信息提供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市信用办收到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一)经核查,确认个人信用积分或等级确有错误,市信用办应当予以更正;

(二)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  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披露;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六章 信用积分查询

第三十条  信用积分查询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微信查询。关注“商丘信用”微信公众号,点击“信用查分”菜单中的“积分查询”。如果已经完成实名认证,则直接显示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如果未完成实名认证,按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即可查询。

(二)“信用商丘”网站查询。打开“信用商丘”网站,进入个人信用积分专栏,在查询页面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短信验证码,即可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在“商丘信用”微信公众号和“信用商丘”网站查询个人信用积分时,只展示个人的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情况,如需查看更为详细的信用积分加分及扣分情况,凭个人有效证件到信用服务窗口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场景,按照《关于应用信用积分等级对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信用办应督促有关单位和组织推出覆盖审批、交通、医疗、公共服务、旅游、租赁、贷款、评优评先、考核等领域的“信易+”应用场景。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根据本领域法律法规,制定本领域使用个人信用积分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细则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市信用办根据本规定制定个人信用积分计算细则,并根据试行情况调整信用级别分值及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信用积分计算标准(减分部分、加分部分)

2019年11月 5日

附件

个人信用积分计算标准(减分部分)

指标小类指标类型指标名称参考分值
商务领域信贷违约信息信贷违约信息(一般失信)-40
信贷违约信息(较重失信)-80
信贷违约信息(严重失信)-120
欠缴水费欠缴水费(一般失信)-40
欠缴水费(较重失信)-80
欠缴水费(严重失信)-120
欠缴电费欠缴电费(一般失信)-40
欠缴电费(较重失信)-80
欠缴电费(严重失信)-120
窃电行为窃电行为(一般失信)-40
窃电行为(较重失信)-80
窃电行为(严重失信)-120
欠缴通讯费欠缴通讯费(一般失信)-40
欠缴通讯费(较重失信)-80
欠缴通讯费(严重失信)-120
欠缴有线电视费欠缴有线电视费(一般失信)-40
欠缴有线电视费(较重失信)-80
欠缴有线电视费(严重失信)-120
欠缴暖气费欠缴暖气费(一般失信)-40
欠缴暖气费(较重失信)-80
欠缴暖气费(严重失信)-120
欠缴个人所得税一般失信-40
较重失信-80
严重失信-120
商务领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失信信息一般失信-40
较重失信-80
严重失信-120
其他其它商务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40至-120
社会管理领域交通违章信息交通驾驶人违法失信信息(一般失信)-50
交通驾驶人违法失信信息(较重失信)-100
交通驾驶人违法失信信息(严重失信)-150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一般失信)-50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较重失信)-100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严重失信)-150
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失信)-100
行政处罚信息(较重失信)-200
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300
考试违纪信息考试违纪信息(一般失信)-100
考试违纪信息(较重失信)-200
考试违纪信息(严重失信)-300
个人欠税信息个人欠税信息(一般失信)-100
个人欠税信息(较重失信)-200
个人欠税信息(严重失信)-300
其它其它社会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50至-300
司法领域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信息-100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严重失信)降到D级
刑事案件判决信息刑事案件判决信息降到D级
其它其它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50至-300
黑名单信息黑名单(严重失信)降到D级
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信息党纪(政纪)处分信息警告 警告-50
记过-80
严重警告 记大过-100
撤销党内职务 降级-200
撤职-260
留党察看 留用察看-300
开除党籍 开除降到D级
组织处理信息受到责成退出违纪所得、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等组织措施的-50
被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引咎辞职、安排提前退休-200
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辞退、组织除名(劝退)-260
职业失信信息受到行业信用预警惩戒措施的-100
受到行业准入限制惩戒措施的-200
受到行业禁入惩戒措施的-300
其它其它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40至-300

个人信用积分计算标准(加分部分)

指标分类指标类型指标名称参考分值
加分信息无偿献血信息无偿献血信息(10分/次,最高不超过50分)+10
骨髓捐献信息骨髓捐献信息(40分/次,最高不超过80分)+40
见义勇为信息见义勇为信息(40分/次,最高不超过80分)+40
表彰奖励信息受到县(处)级表彰奖励+20
受到市(厅)级表彰奖励+40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60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100
劳动模范信息县(区)级劳动模范+30
市级劳动模范+60
省级劳动模范+90
国家级劳动模范+120
荣誉驾驶表彰信息(出租车、公交车)荣誉驾驶表彰信息+10
时代楷模信息省级时代楷模+150
国家级时代楷模+180
道德模范信息市级道德模范提名奖+40
市级道德模范+60
省级道德模范提名奖+80
省级道德模范+100
国家级道德模范提名奖+100
国家级道德模范+120
身边好人信息商丘好人提名奖+30
商丘好人+50
河南好人提名奖+60
河南好人+80
中国好人提名奖+100
中国好人+120
优秀志愿者信息 (按照《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涉及民政、工青妇和其他有关部门评选的各级优秀志愿者,需经市文明办审核认定后方能计算相应加分)县(区)级优秀志愿者+30
市级优秀志愿者+60
省级优秀志愿者+90
国家级优秀志愿者+120
红名单信息(除上述事项外)红名单+30
其它其它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10至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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